黄锦娟受贿案一审判决
2021年2月26日,九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九江柴桑区组织部女干部黄锦娟受贿案。法院判决黄锦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九江市纪委监委通报,柴桑区组织部女干部黄锦娟涉嫌受贿被调查。经查,黄锦娟在担任柴桑区组织部人事科科长期间,收受多名追求者给予的财物、礼品,数额巨大。同时,黄锦娟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为他人办事,干扰组织调配干部,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

法院审理情况
九江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黄锦娟在担任人事科科长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推荐、考察干部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追求者财物和礼品。其中,价值较高的赠送物品包括金条、金元宝、高档茶叶、高档酒类、翡翠手镯等,金额达数十万元。在法庭上,黄锦娟对罪名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详实的犯罪情况。
补救措施
在审理中,黄锦娟还向法院说明,自己意识到错误,并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退缴所得赃款,并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和支持。此外,柴桑区委、区政府已对黄锦娟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的处分。法院认为,黄锦娟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揭发问题,积极退缴赃款,表现出较强的悔罪态度,判决可从轻处罚。
案件启示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党员干部要时刻强化自律意识,深入学习党纪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应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杜绝任性从事人事操作的现象,打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阳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以上是对黄锦娟受贿案一审判决的报道和分析,我们要铭记案件教训,遵守纪律、守住底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